■去年,長沙律師劉明訴運營商手機“流量清零”霸王條款未果。CFP製圖
  據新華社電手機“流量清零”成為日前消費者備受關註的熱點話題。有消費者訴諸法律卻敗訴。針對這一熱點,中國消費者協會副會長、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研究會副會長兼秘書長、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教授指出,“流量清零”是典型的霸王條款。
  “流量清零”違背契約正義
  劉俊海說,生活中通常被消費者形象地稱為“霸王條款”的就是法律所指的不公平格式條款。“流量清零”之所以說是霸王條款,就是因為這種格式條款是由經營者事先擬定的、消費者被迫同意的、未經過聽證會聽證過的違背公平交易權的格式條款,同時也是企業單方簽訂的、單方面排除了消費者的條款,所以這是一種違法的契約。“只要你用我的產品,用完用不完都必須交費”。
  劉俊海強調法律契約應當包括三大元素:即契約自由、契約正義與契約嚴守。劉俊海說,有些企業或組織片面強調契約自由,而忽視契約正義。這是對契約精神的曲解。真正的契約精神,不僅強調對契約自由的保障,更關註對契約正義的實現。僅僅滿足“形式自由”而沒有“實質自由”和“正義”可言的契約,猶如一副鍍金的枷鎖。
  尤其在市場機制不完善、市場規制不健全的當下,片面強調契約自由更只會為霸王條款的盛行提供滋生土壤和制度溫床。“流量清零”貌似自願、公平,實際是經營者把自己單方擬定的格式條款,塞到消費者手裡要消費者簽字,或張貼在經營場所讓消費者被動接受,消費者根本沒有擬定合同條款的權利及其與經營者對等談判的自由。這種格式條款說白了就是經營者自我賦權、損害消費者利益的手段。
  政府部門應敢於執法
  據記者瞭解,1993年起實施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4條就明確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而幾天前施行的新修訂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格式條款的規定更為嚴厲:“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劉俊海呼籲,企業應把精力放在提供更為優質的產品和服務上,而不是憑藉不公平格式條款牟取不當利益。企業精神應該不僅追求盈利最大化,還要追求利潤合理化。而監管部門不要只保護運營商利益,還要為社會利益代言。對於“流量清零”一類市場機制無法自行矯正的霸王條款,不僅需要消費者的主動維權,更需要越來越多的政府部門敢於執法、嚴於執法,才能逐步清除霸王條款滋生的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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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運營商的“霸王”日子長不了
  由手機“流量清零”的慣例說引起,一些網友梳理了這些年來在移動通訊領域里的其他幾項典型的霸王行為。
  之一:贈送的服務項目到期後未經機主同意即延續服務並扣費,或擅自開通收費服務項目;
  之二:對預付費手機號碼的話費設置有效期,有效期過後,手機鎖定,要再次充值才能使用,涉嫌強制消費;
  之三:套餐餘額不退,預定的手機套餐,在規定時間內未能全部消費的餘額部分不退。
  這些霸王行為多年被消費者詬病卻一直頑固存在。長期以來,消費者維權成本過高,消費者有時“為了追回一隻雞,必須殺掉一頭牛”。由於經營者壟斷有關其生產的商品的全部信息,消費者的談判能力無法與經營者抗衡,難以擺脫弱者地位。
  新消法第47條將2012年8月3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民事訴訟法》第55條規定的公益訴訟制度引入消費者權益保護領域,“對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中國消費者協會以及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消費者協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這一制度設計,在未來出現大規模消費侵權案件時,消費者組織就可以原告身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原標題:中消協:流量清零是典型霸王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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