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潘從武本報通訊員張麗華
  黃江是某職業技術學院建築系大三學生,如今卻只能坐在輪椅上。說起去年暑假的實習,他有些憤怒,“我根本不想去那裡實習,老師卻說,不去實習不讓畢業。”
  就這樣,黃江和他的同學們被安排在該建築公司工地實習。然而在實習期間,空中吊起的鋼管由於繩索沒有系牢,從6米高的地方墜下,黃江的雙腿被砸得血肉模糊。後經法醫鑒定,黃江傷勢達十級傷殘。多次協商未果後,黃江一紙訴狀將母校和實習單位告上法庭。
  庭審中,建築公司辯稱,因公司未與黃江簽訂過任何協議,所以黃江與其既不存在勞動關係也不存在雇佣關係,故不應承擔賠償責任。職業技術學院則認為,損害事故發生在實習單位而非校園,責任在於建築公司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與學院無關。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經濟技術開發區(頭屯河區)人民法院對此案審理後,判令學校及建築公司賠償黃江12萬元。
  “實習生雖然沒有和用人單位簽訂勞務合同,但是兩者之間存在勞務關係,因此適用於勞動合同法。”新疆賽天律師事務所律師王開貴認為,學校負責統一分配實習工作,一旦發生事故,學校也應該負有相應責任。
  審理此案的法官張麗華表示,作為實習單位的建築公司,在黃江實習期間,負有對黃江進行安全教育與相關培訓的義務,並應為黃江提供安全的工作場所,以保障其在實習期間的人身安全。黃江系職業技術學院學生,其基於學院的安排到建築公司實習,因此項實習是學院教學內容的延伸和擴展,故學院對黃江受傷的損害結果也存在一定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原標題:在校生實習致殘校方公司雙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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